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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奉首長核定及以email修正下達第2點條文,並自110年3月29日生效
  • 二、考核方式: 依志工之出勤簽到及其表現為考評依據,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數計算:每次服勤三小時。 定點服勤九時至十二時或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 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動線導覽每場次三小時。 (二)下列情形本館記錄違規: 1.導覽時未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配戴志工證者,記錄違規一次。 2.服勤有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情況者,核實計算服勤時數 ,不支給交通、餐費代金。三次遲到、早退情況者,記錄違 規一次。 3.服勤未依班表到勤而致缺班者,記錄違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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