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代辦採購之原則如下: (一)各校辦理教科圖書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各校教科圖書決標金額應包括所有教學輔助教材、工具等之總金額,並為替學生 代辦採購教科圖書實收金額,不得有任何折扣、事後退費或超收事宜。實收金額 應依行政程序送請校長核定。 (三)教科圖書採購應把握時效,需考量各項作業時程,務必於每學期開學日前完成各 項事務,並於開學日完成發書作業,使師生教學順利。 (四)各校代辦採購教科圖書及協助代辦廠商整理、發放及換退書事宜,採購所訂定之 合約內廠商提供之作業與管理費應專款專用。 (五)各校因辦理前四款工作所需之加班費、誤餐費、水電費、清潔費及學生工讀費( 每人每日新臺幣五百元整)等業務費用,得自作業與管理費項下覈實支用。 (六)作業與管理費如有節餘時,得由教務處依師生實際教學需求,擬定購置教學設備 、用品或教學相關業務計畫;學生獎(助)學金、清寒學生書籍提供及學生工讀 等計畫,提送行政會報並應邀請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加,計畫通過後,經校長核 定後實施。
- 八、各校如委託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教科圖書採購事宜,應依員生消費合作社相關規定 辦理。
- 九、注意事項: (一)教科圖書選用及代辦採購應注意時效,並於簽訂採購合約後一週內,逕自本局網 站填報相關資料。 (二)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作業過程應列入紀錄,並依檔案法規定保存備查。 (三)同一學年度內以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為原則。若有特殊狀況,第二學期需另行選用 版本時,應依本要點辦理選用及代辦採購作業。 (四)各科應推舉負責人,對於已選用之教科圖書,隨時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並記錄之, 以作為下一學年選用之參考。 (五)辦理教科圖書評選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嚴禁接受回扣、招待、抽取佣金、餽贈等情事,並秉持民主參與、公平、公正 、公開、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圖書評選採購事宜。 (六)參與(或曾參與)各版本教科圖書或參考用書之編審及顧問應自行迴避,不得擔 任評選及採購相關事宜。教育部所聘之教科圖書審查委員不在此限。 (七)承辦監辦評選採購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書商向原任職學校接洽處理離 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 十、各校得依據本要點,訂定教科書選用及代辦採購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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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中字第09840096000號函修正第7~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