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會計業務之副局長兼任,其 餘組員由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及各處(室)一級主管兼任。
- 四、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設工作組,由本局會計室、技術處、秘書室、人事室共同組 成,辦理初審工作。
- 五、工作組成員應於本局概算編審日程表規定期程完成初審工作,並送會計室彙提本小組審 查。
- 六、本小組組員及工作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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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2)北市捷會字第10231677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