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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53007796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15年9月1日生效
  • 八、本府表揚之優秀青年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六名為原則。獲選之 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由市長於公開場合頒給獎狀一幀或獎座一座 ,給予公假五日,並得頒給新臺幣三萬元之獎金。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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