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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50142669號函修正全文3點;並自115年10月14日生效
  • 二、駕駛,在當月執行與駕駛車輛有關之勤務,核有過失,經提考核委員 會懲處,並經功過相抵後,仍有申誡一次以上處分者,依下列標準扣 發: (一)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一。 (二)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二。 (三)受記過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三。 (四)受記過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四。 (五)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
  • 三、駕駛,出勤異常及請假之獎金扣(減)發基準: (一)請延長病假及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按日扣發獎金。年度內請假 時數累計達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二)請規定日數內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 、陪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假或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 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所核給之 公假(以下簡稱因公傷病核給之公假),獎金照發。 (三)請公假(不含因公傷病核給之公假)連續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 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 (四)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 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五)未依規定請假者,以曠職(工)論,曠職(工)未達一日者,按所 曠職(工)時數依比例扣減當日獎金;曠職(工)達一日以上者, 按日扣減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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