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8 條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 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 通訊使用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 、項目、權利義務、還款協助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其涉及原住民者,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93361號令修正公布第5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