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施行前(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 十日)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同一建築 基地內至少一棟建築物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為申請案,且檢討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 (一)集合住宅(不受樓層數、戶數限制)。 (二)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
- 七、申請人應依申請補助計畫、竣工查驗及經費請領等三個階段依序檢附下列應備文件向建 管處提出申請: (一)補助計畫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補助計畫書: (1)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其核准圖說。 (2)以區分所有權人申請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書或會議紀 錄(含簽到簿);以管理委員會申請者,應檢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 到簿)。 3.設計建築師開業證明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4.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總表。 5.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 (1)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種類圖樣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 (2)設計書圖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 6.替代方案經本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 7.小組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無需提具替代方案者免檢附)。 8.工程經費估價表。 9.申請項目現況照片。 10.分期分類改善計畫(得一次改善完竣者免檢附)。 11.申請補助項目未曾受本府其他相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二)竣工查驗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 1.竣工查驗申請書。 2.竣工查驗成果資料,內容如下 : (1)核定補助經費、期程公函。 (2)經費支用表。 (3)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與成果照片編號對應。 (4)改善成果照片。 (5)成果資料光碟,照片請另單獨存放成影像檔。 (6)成果資料著作權讓與書。 3.改善工程合約書。 (三)經費請領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 1.經費請領申請書。 2.竣工查驗審查通過公函。 3.領款收據。 4.經費支用表。 5.申請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原始支出憑證,依經費支用表所列順序排列。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 八、本計畫之審查作業,由建管處召集聘任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等五至七名委員組 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審查作業分為補助計畫、竣工查驗、經費請領三階段辦理 : (一)補助計畫階段,由建管處針對申請文件進行行政項目檢視,文件齊全者提送委員 會審查。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者,申請單位應列席說明,以議定 補助之項目、額度及改善期程。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二萬元者,得由委 員會逕予審查。審查重點如下: 1.圖審 :設計圖說或查驗合格表由符合規定資格之專業人員簽章負責。 2.經費審: (1)審核申請單位所送計畫內容及工程經費估價表進行工料經費及工期審查之妥 適性,並依本計畫第九點第二項所示,排定補助先後順序並核定補助金額及 竣工期限。 (2)具結同一標的物之補助項目無重複申請或未獲本府其他機關或機構補助。 3.核撥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費 本階段審查核可後,予以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費於設計建築師或室內裝修 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核銷重點如下: (1)設計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於收到第一階段申請查驗通過 之公函日起十五日內檢送領據、支出憑證等文件送建管處審查,經查核無誤 後,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 (2)設計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經查 明提報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採購物品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建管處 得剔除不予補助該項。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受補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辦理結算,由建 管處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申請人須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 ,應轉請建管處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 (4)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5)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真實性切結負責。 (二)竣工查驗階段,申請人應依核定計畫書內容之項目進行發包及施工,並於完工時 申請竣工查驗,由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二萬元以上者,另 組竣工勘檢小組經實地勘驗後提報委員會議決。竣工查驗重點如下: 1.應備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且符合規定。 2.審核各項設施竣工態樣之妥適性。 3.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劃設計圖說施作。 4.應實地勘驗者,須針對設計圖說、成果資料以及現場完成項目逐項核對。 (三)經費請領階段,核銷重點如下: 1.申請人應於收到竣工查驗通過之公函日起十五日內檢送領據、支出憑證等文件 送建管處審查,經查核無誤後,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 2.申請人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經查明提報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採購物 品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建管處得剔除不予補助該項。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受補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辦理結算,由建管 處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申請人須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應 轉請建管處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 4.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5.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真實性切結負責。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21
臺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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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4283810號令修正發布第3、7、8點條文;並自105年6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