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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發字第1103035055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22日生效
  • 八、審查程序: (一)第一階段:由本局審查書面資料,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 ,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 申請。 (二)第二階段: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依 審查重點審核,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如經通知未到 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查。 (三)前款審查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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