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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新字第10639206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6年12月1日起生效
  •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簡任技正以上人員兼任;副主任二人,一人由本局薦任九職 等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由本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養護工程隊隊長兼任;幹 事若干人,由新工處派員擔任;並區分為下列各組,由下列機關(構)派員擔任: (一)行政組:新工處派若干人擔任幹事,組長由挖掘管理科科長兼任。 (二)道路組:新工處派若干人擔任組員,組長由養護工程隊派員兼任。 (三)管線組:依不同管線分組,各管線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個別指派專(兼) 任代表至少一名擔任組員;管線組得置組長一名,任期一年,得連任,由下列各 管線分組之組員間推選或輪派,並經本中心同意後擔任: 1.電力分組: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 業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指派專任代表。 (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 程處北區施工處及臺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指派兼任代表。 2.電信分組: (1)營運範圍涵蓋臺北市轄內之中華電信臺北營運處、各有線電視公司及各電信 固網公司:指派專任代表。 (2)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兼任代表。 3.自來水分組: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指派專任代表。 4.瓦斯分組: (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欣欣天然氣股份有 限公司、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任代表。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應指派兼任代表。 5.污水下水道分組:本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應指派專任代表。 6.雨水下水道分組:本局水利工程處應指派專任代表。 7.交通分組: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應指派兼任代表。 8.油料分組: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應指派兼任代表。 9.軍(警)訊分組:陸軍第六軍團七三資電群及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臺北分 所應指派兼任代表。 10.農田水利分組:瑠公農田水利會及七星農田水利會應指派兼任代表。 前項第二款規定所稱專任代表為經常進駐本中心作業之人員,兼任代表為經本中心通知 後進駐本中心作業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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