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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助字第1093063017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六、補助標準: (一)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生活補助新臺幣六千三百五十八元,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 戶。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一月 至六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 ),寒假或暑假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三)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 內通知本局。如有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死亡或不符合本須知第三點 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 前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 本局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 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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