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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奉臺北市市場處首長核定核定下達修正第5點條文
  • 五、年終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續聘僱,並晉薪一級,已晉至該聘僱用人計畫之最高薪 級者,不再晉級。 (二)乙等:次年度得先予續聘僱三個月,仍支原薪級,期滿前辦理 考核,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再續聘僱至服務期滿; 考核成績未滿八十分者為不及格,不予續聘僱。續聘僱考核表 如附表二。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四)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依本處聘僱職缺優先續聘僱;列乙 等者依前項第二款辦理;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五)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級併資辦理之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 以併計取得高一薪級晉薪資格。 (六)年終辦理之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優劣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 及理由。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對於擬考列丙等不予續聘僱人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依年度(含各類控留編制內職缺)聘用(約僱)計畫進用約聘僱人員 ,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核人數之百分 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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