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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1530480451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第10點、第13點、第14點、第15點及第16點條文;並自115年3月6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3.06

115年02月13日令修正發布第9、10、13~16點條文,自115年03月06日生效。
  • 九、受補助人應依經核定之補助案內容確實執行,如補助案有變更,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因活動時間、地點或經費變更,受補助人最遲應於活動辦理三十日 前,檢具活動變更申請書及活動預算變更表等文件(含電子檔)以 書面報請本局同意變更。 (二)補助案變更應以不影響原定活動主要內容為原則,補助案申請變更 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補助案 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 十、補助案之請款程序如下: (一)補助案應按活動企劃書內容專款專用,並於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依據 支用單據核銷撥付。 (二)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送下列應備文 件(含電子檔)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1.結案請款申請書一份。 2.支用單據自主檢核表一份。 3.補助案經費彙總表一份。 4.支用單據清冊一份。 5.支出機關分攤表一份。 6.執行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 7.滿意度調查表一份。 8.領據一份。 9.指定專戶封面封底影本一份。 10.活動預算變更表影本一份(補助案無變更則免附)。 11.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三)受補助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用 單據,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有不實,受補助人 應負相關責任。 (四)補助案如有營業收入者應詳列各收入及支出,收入大於支出之盈餘 ,應按本局補助比例繳回市庫,本局得逕自應撥付核銷之金額中扣 除該應繳回市庫之金額。 (五)每年度二月底前,本局將寄發扣(免)繳憑單,受補助人應自行依 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逾期向本局辦理結案請款作業,每逾期一日扣減百分之一補助款, 並列入考核紀錄。 (七)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三、非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 行之三十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放棄本計畫補助者,停止受理申 請補助一年;受補助單位未書面通知本局或未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 行之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本局放棄本計畫補助者,停止受理申請補 助二年。受補助單位不得將本局審查結果或核定補助金額作為放棄 本計畫補助之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事由。
  •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 (一)補助案各項活動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採取適當安全維 護措施,結束後,應配合本局安排公開閱覽或發表。 (二)受補助人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及行銷,並 不得再以其他名義或理由請求本局協助辦理該補助案各項活動。 (三)受補助人於作品出版、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應將本局列為贊 助單位。 (四)補助案之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 十五、著作權約定及保障: (一)申請人之申請資料或補助案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請人或 受補助人。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審查、宣傳、推廣與行銷之使 用外,依著作權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 閱覽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本計畫各項工作成果廣宣,本局得無償使用各補 助案成果資料作為各種方式宣傳、推廣及行銷。受補助人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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