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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0730158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9、12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
  • 三、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案申請表(表格 1)、計畫預算總表(表格 2)、申請者基本資料表(例如 : 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向國稅局申請之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 明」影本等各 1份、申請案企劃書 1式 5份(雙面列印,不需膠裝,以長尾夾固 定之)等,並應加蓋公司、法人及負責人章(與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同一套 印章),影本亦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以上資料等依序排列,請勿裝訂,並 檢附電子檔(光碟) 1份。 (二)企劃書應編頁碼及雙面列印,頁數以30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以移除,內容應 包括下列各項 : 封面 : 「○年度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案企劃書」內頁(表格 3 ) : 1.申請案名稱、活動實施日期、地點及內容。 2.其他補助單位。 3.參與人等之介紹。 4.辦理本活動之目的。 5.本活動預期效益,包括活動產生之預期量化 KPI及質化效益,行銷宣傳方式、 途徑及效果(包括量化 KPI及質化效益)。 (三)申請文件如有欠缺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送件 方式同本須知第八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 ,本局將駁回其申請。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
  • 九、評審與審查 本計畫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格審查,通過審查者,本局將函知資格審查通過之結果,並排 入評審委員會審查,未通過審查者,本局將函知資格審查不通過之結果,申請案 即結束。 (二)複審 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包括本局代表 1人及府外專家 學者 4人,依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該補助審查重點由本局公告之。評審委員 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說明及陳述意見。 (三)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 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四)申請案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及本局核定後,即於本局網站公告補助結果,並核發補 助核定函。
  • 十二、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本活動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本活動變更(含經費變更)或 因故無法履行,應於本活動辦理前30日,檢具變更申請書(表格14)、活動預算變更 表等函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 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本活動內容執行 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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