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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7)北市產業動字第107302113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產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產業 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產業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警察局代表。 (二)消防局代表。 (三)法務局代表。 (四)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代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 (七)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獸醫學、法學相關之立案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團體)代表 至少三人。 (八)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獸醫學、法學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及團體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 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產業局局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補遴聘(派)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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