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運用民間捐款,依據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幕僚作業由業務科(室)擔任;所稱業務科(室),為辦理指 定用途捐款之業務執行科(室),執行科(室)有二個以上時,依業 務比重或金額多寡認定之。
  • 三、本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契約期間屆 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本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本局經費 負擔之捐款。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局得拒絕之。
  • 四、本局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其指定用途應符合下列範圍之一: (一)與民政業務相關。 (二)作為推廣民政業務或相關市政重要工作。 (三)配合本局重大活動所需。 (四)本府交辦本局工作項目。 (五)其他緊急事項與民政相關者。
  • 五、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 程序辦理。 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 六、本局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款 人之姓名及捐贈金額。捐款人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 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 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入帳流程如下: (一)於受理捐款後,應即會請出納人員依捐款人指定用途開立收據送會 計室及機關首長核章後,將收執聯郵寄或交付捐款人。 (二)捐款人以匯款方式逕行匯入本局金融機構帳戶者,應會請出納人員 確認款項匯入事宜。 (三)捐款人以現款或支票方式捐贈時,出納人員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 午前,將款項存入本局保管款帳戶,並開立機關收據三聯單,第一 聯由出納人員收存備查,第二聯由捐款人收執,第三聯由會計室登 帳收存。捐款如為支票,則俟其票據兌現後,方始入帳。
  • 七、本局接受捐款,應設置備查帳簿詳細登錄,定期彙整經費運用情形及 收支明細。 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途、經費概算及 預訂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 簽會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動支,並 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 本局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時,應設置管理 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或機關 以外之人士。 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全 數解繳市庫。 捐款查核納入本局內部控制制度,並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出納及 相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由內控輪值科室會同查核小 組實施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 八、對於捐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並於年度終了次年三 月底前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收支明細等經費運用成果報告資訊, 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 九、捐款收支管理及運用情形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 本府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