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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7)府授人管字第107600487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 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體育局代表一人。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體育界專家學者二人。 (七)教育界專家學者二人。 (八)表演藝術、藝術行政或文化領域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 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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