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文化局就下列 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 (二)受審議場館營運單位代表。 (三)體育、教育及藝術文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人數至多四人,第二款人數為一人,第三款各領域專家學 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 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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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52
臺北市政府公益檔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0106606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