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即刑法第二二一條至第二二九條、第三三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三 四條第二款、第三四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五、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 2597-3183#508(本處人事室)。 專線傳真:(02) 2586-1483。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ssohr@gov.taipei。 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處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並應副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書面通知當事人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及 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 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 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 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 十七、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處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 ,如申誡、記過、調職、降職、減薪…等,並請其服務單位主管予 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 十八、本要點對於在本處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本處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 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
- 十九、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5、10、17~19點條文;並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