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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5607541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5年3月3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3.03

115年02月03日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自115年03月03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 重建作業,藉由補助方式激勵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稱推動師)積極 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及提具重建計畫申請 重建,或輔導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首次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申報及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增設昇降設備或外牆修繕,俾加 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提高耐震能力、增進市容觀瞻,達到都市 防災之目的,同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三、本要點核發對象為本局依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第肆點 規定取得資格證明之推動師,且各輔導案件執行期間證件應在認可證 有效期限內,不得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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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本要點輔導推動之事項如下: (一)輔導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建築物辦理耐 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或提具重建計畫報核。 (二)輔導民國九二年一二月三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且六層樓以上未曾報 備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三)輔導屋齡二十年以上且六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或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辦理修繕。 (四)輔導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判定屬 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辦理修繕。 (五)輔導本市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規模六層樓以上且任一層用途設有 住宅者,完成首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六)輔導本市領得使用執照達三十年以上且規模十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 ,完成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 輔導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者,應取得「公寓大廈、建築物公共安 全及外牆申報進階課程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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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本要點輔導推動費核發程序: (一)推動師輔導建築物申辦前點各款事項前,應先檢具輔導案件報備單 (附件一)向建管處辦理備查,經建管處同意備查後,始得開始輔 導。若同一案址已有推動師掛件辦理中,或已完成備查尚未經撤銷 、廢止,得不予受理。 (二)推動師應自前款同意備查函發文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輔導案址建 築物申辦備查事項。俟完成案址建築物輔導推動事項後,推動師始 得於 3 個月內檢具輔導推動費申請書(附件二)、同意備查函、 各推動事項之核准函、領款收據(附件三)及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 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建管處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 ,輔導推動費核發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一至附表五。 (三)建管處受理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案件,應於收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審 核完畢,但案件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審核合格者,即予核發;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列舉,通 知申請人於十日內一次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得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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