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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46800164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增訂第5-1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件三
  • 第 5 條
    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機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另應依附件 格式備齊下列文件,且中文文字應使用正體中文,向本部申請之: 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附件一)。 二、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 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工廠登記或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證明)。 五、電子遊戲機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切結書(附件三)。 本部受理評鑑申請,以每月二十五日為收件截止日。收件截止日若有異動 時,將於本部之資訊網站揭露之。 申請案件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 能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
  • 第 5-1 條
    電子遊戲機之機具名稱、框體、操作介面及遊戲畫面所使用之中文文字, 應以正體中文為之。 經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不符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評鑑分類結果。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經評鑑分類之電子 遊戲機,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新生產或新進口者,均應全面使用正 體中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經評鑑分類且流通 於市場之電子遊戲機,應於下列期限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不 得再供營業使用: 一、益智類之電子遊戲機及非屬電子遊戲機:一百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娛樂類、鋼珠類之電子遊戲機:一百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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