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所屬人 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 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四、本中心應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消除工作或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 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所屬人員、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 脅。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另針 對所屬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 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 五、本中心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規劃性別平權及性 騷擾防治課程,相關資訊及訓練計畫於下列顯著之處公告:官網或公 布欄。
- 六、本中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 02-23514078分機1770。 申訴專用傳真: 02-23512504。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 42000E@gov.taipei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本中心人事機構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 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七、本中心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不論是否提出申訴,均將採取立即 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八、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 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 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 務、工作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 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本中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預防、糾正及補救義務, 不因申訴不受理而受影響。
- 十、本中心雖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之性騷 擾申訴書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 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 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十一、本中心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負責 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 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 員 3人至 7人,本委員會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 十二、針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派遣勞工如於執行勤務時遭受性騷擾事 件,本中心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且將調查結 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 十五、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 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終止其參與,本中心並得視其情 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任。
- 十九、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作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 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中 心〔若為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之性騷擾事件,調查決議應併送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依下列法 令得提出之救濟途徑。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復機制: 1.於調查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原性騷擾申訴 處理委員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2.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 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再申訴機制:於收受調查決議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 二十、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對受僱之行為人 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如 涉及刑事責任時,本中心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或告發。性騷擾 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 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 二十一、本中心對性騷擾事件之決議及處理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 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 二十二、本中心不會因所屬人員提出本要點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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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22點,並電子郵件下達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及調查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及調查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