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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6247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5年4月22日生效
  • 二、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於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 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重(補)修方式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 1.重(補)修班級人數達十五人以上為原則。 2.重(補)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評量方式均由學校訂定;惟需 辦理一次定期評量,其權重由學校定之。 3.上課節數以該重(補)修科目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上課不得少於 六節課,由學校定之。 4.授課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六百六十元為原則。 5.每生每節課收費四十八元。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或線上視訊)指 導,面授(或線上視訊)時間及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屬重 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課,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 六節課。 2.面授(或線上視訊)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六百六十元為原則 。 3.每學分收費二百八十八元。 (三)隨班修讀: 1.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 等因素考量辦理。 2.每學分收費二百八十八元。 (四)網路重修:各校得另訂定網路重修方式,包含網路(線上)自學與 視訊授課,網路重修紀錄應留存供參,視訊授課指導時數不得少於 自學輔導時數,測驗應於現場實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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