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都發局申請撥款: (一)於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文件 ,得申請撥付上限百分之五十之核准補助款。 (二)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完工,並於完工後三個月內檢附第三款文 件向都發局申請撥款,得申請撥付剩餘之核准補助款,或一次撥付 全部之核准補助款。 (三)申請撥款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請款申請書。 2.前點第三款之補助核准函。 3.支用單據(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收支清單)。 4.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5.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領款收據。 7.工程完工(驗收)相關佐證資料(含施工改善前、中、後照片) 。 8.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第二款期限內完工或申請撥款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 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各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都發局應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通 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 二次補正期限為十四日。 未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經展期後未於期限內完工或提出申請,或 經都發局依前項規定第二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都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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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560329771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並自115年9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