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局個資安全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置個人資料保護長。相關組織權責依本局個人 資料保護組織程序書辦理。
- 六、本局由個人資料保護專人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 (一)本局與其他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事件 )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局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局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通報事項。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向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提出個人資 料保護管理事項實施情形。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北市資治字第1153001642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