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詞定義 (一)公務機關:指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設置之局、處、 委員會、區公所,及依上開機關組織規程、組織自治條例設置之次 級機關、學校及臺北市立大學。 (二)行政法人:指依行政法人法及本府自治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 (三)資訊單位: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 各機關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資訊推動 任務編組或資訊業務主辦單位;行政法人準用上開規定,指定主辦 資訊業務權責單位。 (四)目錄服務(Directory Service) :指遵循 LDAP(Lightweight Directory Access Protocol) 和 X.500 協定,儲存、組織和提 供使用者、電腦和其他共享資源存取服務之軟體系統,包括但不限 於微軟 Microsoft Active Directory、Linux LDAP Server。 (五)TPEAD 目錄服務:指由資訊局整合建置、管理及維運之目錄服務。 (六)個人電腦(PC, Personal Computer) :指由終端使用者直接操控 之資通設備,包括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 (七)自攜設備(BYOD,Bring Your Own Device):指各機關員工或廠商 人員,為連接本府網路,處理資訊與使用應用程式而使用之非屬各 機關資產之資通設備。 (八)核心資通系統:指各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 定義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或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 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之規定,判定其防護需求 等級為高者。 (九)政府組態基準(GCB, Government Configuration Baseline):指 由數位發展部所制定,規範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伺服器主機 及網通設備等)的一致性安全設定(如密碼長度、更新期限等)。 (十)共通性軟體:指由資訊局提供各機關,執行資訊作業或資通安全維 護所必要之軟體或軟體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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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5300683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5年6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