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讀 會
- 第 39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名稱或標題宣付朗讀行之。 議案於宣讀名稱或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議決,得逕付 二讀或撤銷之。
- 第 40 條第二讀會,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 ,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 ,先做廣泛討論。 第二讀會得經出席議員提議,過半數之同意,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 指定、組織委員會審議,或撤銷之。但議案進入逐條討論後,不得為撤銷之 提議。
- 第 41 條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中提出之;書面提出者,須二人以上之附署;口頭 提出者,須四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 對原議案及審查意見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一修正動議,對第一修正動議有所修 正者謂之第二修正動議;第一修正動議應先於原案討論,第二修正動議應先 於第一修正動議討論。
- 第 42 條修正動議之撤回,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 第 43 條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經大會議決,得於二讀會後繼 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市法規案應逐條朗讀,預算案歲入部分應朗讀審議結論、歲出部 分應依審查委員會類別朗讀審議結論。
- 第 44 條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中央法令牴觸者外,僅得為文字 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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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臺北市議會(99)議法研字第0991600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39~44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17次臨時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