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
- 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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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25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9-1條條文;增訂第78-1、78-2條條文;並自115年3月1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