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編 上訴
- 第 二 章 第二審
- 第 361 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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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1-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