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臺北(以下簡稱本市)公私之公墓、殯儀館、火葬場、靈 (納)骨(堂)塔。
- 第 3 條本市殯葬業務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管理機 關為本市殯葬管理處。
- 第 4 條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置公墓、殯儀館、火葬場、靈(納)骨堂(塔)者,應由 管理機關轉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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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1001
臺北市殯葬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158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