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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8355號令修正發布第214、266條條文;並刪除第196-1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 第 二 節 選點
  • 第 52 條
    圖根點之選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應便於保存,並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 二 選在行政區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等處。 三 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應以多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 第 53 條
    圖根點應均勻配布,並涵蓋全區。 幹導線及支導線選點,應先於地形圖、基本圖、航測照片或地籍藍曬圖上 規劃各級導線之走向及配布。
  • 第 54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邊長,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 每一導線含起迄點之總點數,幹導線應在十五點以內,支導線應在十點以 內。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 第 55 條
    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 第 56 條
    永久保存之圖根點選定後,應埋樁或就堅硬之固定物上鑿刻記號;並於圖 根點之近處附記點之編號,繪製點之位置略圖,由測量機關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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