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三章 戶地測量
- 第一節 通則
- 第 68 條戶地測量得以地面測量或航空攝影測量為之。 地面測量以數值法為主,並得視實際情形採圖解法為之。 航空攝影測量以解析法為主,並得視實際情形採類比法為之。
- 第 69 條戶地測量,以確定一宗地之位置、形狀、面積為目的,並應依基本控制點及圖根點 施測之。 戶地測量時應先舉辦地籍調查,界址測量與地籍調查應密切配合。
- 第 70 條戶地測量之比例尺如下: 一、二百五十分之一。 二、五百分之一。 三、一千分之一。 四、二千五百分之一。 五、五千分之一。 六、一萬分之一。 前項比例尺於特殊繁榮或荒僻地方得增減之。
- 第 71 條戶地測量,必要時得同時測繪地形圖。如採航空攝影測量,並得繪製像片圖。
- 第 72 條高山峻嶺或礁嶼地區,得以基本圖、地形圖或航測照片等繪製地籍圖。
- 第 73 條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標準誤差二公分,最大誤差六公分。 二、農地:標準誤差七公分,最大誤差二十公分。 三、山地:標準誤差十五公分,最大誤差四十五公分。
- 第 74 條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界址點間坐標計算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下列 限制: 一、市地:2公分+0.3公分√S(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二、農地:4公分+1公分√S 三、山地:8公分+2公分√S
- 第 75 條戶地測量採圖解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圖上位置誤差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釐 。
- 第 76 條戶地測量採圖解法測繪者,圖上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4公分+1公分√S+0.02公分 M(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M係地籍圖? 顐狺堣坐壎嚏^ 二、農地:8公分+2公分√S+0.02公分M 三、山地:13公分+4公分√S+0.02公分M
- 第 77 條戶地測量之圖廓橫長為四十公分,縱長為三十公分。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 第 78 條戶地測量,應按全直轄市或縣(市)所劃定之段編定圖幅,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依序編定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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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內政部(88)台內地字第8893150號令修正發布第2、9、12、77、80、164、187、196、198、201、236、25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