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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8031號令修正發布第4、8、9、12、79、82、85、96、105、144、148、173、185、187、192、193、194-1、196-1、196-2、198、200-1、201、201-1、201-2、212、224、225、225-1、232、236、241、244、278、288條條文;並刪除第80、142、156、200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61 條
    製圖種類如下: 一 地籍圖。 二 地籍公告圖。 三 段接續一覽圖。 四 地段圖。 五 鄉 (鎮、市、區) 一覽圖。 六 直轄市、縣 (市) 一覽圖。 七 其他。
  • 第 162 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 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 之規定。
  • 第 163 條
    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區) 一覽圖所用圖式,除前條規定外, 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地形圖圖式及其解說。
  • 第 164 條
    地籍圖類、數值法之基本資料檔及其有關資料之管理維護,由中央、直轄 市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 165 條
    圖解法地籍圖得數值化為之。
  • 第 166 條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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