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地籍測量 第五章 製圖 第二節 地籍圖 第 167 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第 168 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幅接合為一幅, 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