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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8031號令修正發布第4、8、9、12、79、82、85、96、105、144、148、173、185、187、192、193、194-1、196-1、196-2、198、200-1、201、201-1、201-2、212、224、225、225-1、232、236、241、244、278、288條條文;並刪除第80、142、156、200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五 節 地段圖
  • 第 173 條
    地段圖應繪明本號地之地籍線及相鄰土地之界址。
  • 第 174 條
    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宗 地過大者,得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 第 175 條
    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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