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六節 鄉鎮市區一覽圖
- 第 176 條鄉(鎮、市、區)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之,並將該鄉(鎮、市、區)內之基 本控制點、段界、村里位置名稱及河流、渠塘、道路等重要地物繪註。
- 第 177 條鄉(鎮、市、區)一覽圖之比例尺為二萬五千分之一。 但得依各鄉(鎮、市、區)之大小酌量調整之。
- 第 178 條鄉(鎮、市、區)一覽圖應與鄰鄉(鎮、市、區)精密併接,其上方註記某鄉(鎮 、市、區)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
- 第 179 條鄰接之省(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名稱,應於其適當之位置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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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內政部(88)台內地字第8893150號令修正發布第2、9、12、77、80、164、187、196、198、201、236、25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