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五節 地段圖
- 第 193 條地段圖應註明地號及地目。
- 第 194 條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如宗地過大者,得 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 第 195 條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15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86317號令修正發布第223條條文;並增訂第245-1、245-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