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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27日內政部(79)台內地字第800620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六節 區市鄉鎮一覽圖
  • 第 196 條
    區(市、鄉、鎮)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之,並將該區(市、鄉、鎮)內之三角點、 水準點、段界、村里位置名稱及河流、渠塘、道路等重要地物繪註。
  • 第 197 條
    區(市、鄉、鎮)一覽圖之比例尺為二萬五千分之一。 但得依各區(市、鄉、鎮)之大小酌量調整之。
  • 第 198 條
    區(市、鄉、鎮)一覽圖應與鄰區(市、鄉、鎮)精密併接,其上方註記某區(市、鄉、 鎮)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
  • 第 199 條
    鄰接之省(市)、縣(市)或區(市、鄉、鎮)名稱,應於其適當之位置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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