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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內政部(88)台內地字第8893150號令修正發布第2、9、12、77、80、164、187、196、198、201、236、257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三節 造標埋石
  • 第五節 計算
  • 第 41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平差,應依最小自乘法計算之。經緯度、縱橫坐標及方位角之數值 取用小數位如附表七。
  • 第 42 條
    三角點之高程,採三角高程施測者,依二以上已知點計算之,並加地球彎曲及折光 差改正,算至公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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