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地籍測量 第三節 造標埋石 第六節 調製成果圖表 第 43 條 基本控制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基本控制系(網)圖。 前項系(網)圖,除記載點名及點號外,應將觀測方向以直線連接之。 第 44 條 成果表應記載基本控制點之等級、點名、點號、標石種類、土地坐落、經緯度、縱橫坐標 、高程及鄰近觀測方向間之邊長。 第 45 條 基本控制測量觀測原始紀錄、計算結果及資料檔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