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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8031號令修正發布第4、8、9、12、79、82、85、96、105、144、148、173、185、187、192、193、194-1、196-1、196-2、198、200-1、201、201-1、201-2、212、224、225、225-1、232、236、241、244、278、288條條文;並刪除第80、142、156、200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 六 節 調製成果圖表
  • 第 43 條
    基本控制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基本控制系 (網) 圖。 前項系 (網) 圖,除記載點名及點號外,應將觀測方向以直線連接之。
  • 第 44 條
    成果表應記載基本控制點之等級、點名、點號、標石種類、土地坐落、經 緯度、縱橫坐標、高程及鄰近觀測方向間之邊長。
  • 第 45 條
    基本控制測量觀測原始紀錄、計算結果及資料檔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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