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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8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7、8、9、35、36、95條條文
  • 第九章 農業區
  • 第 71 條
    在農業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使用: 一 允許使用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二)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附設拖兒、拖老設施及身心障礙設施。 (三)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四)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五)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六)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 第 71-1 條
    農業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拆除後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修建,限於原地建造並以一戶一幢為原則。但得為獨立或雙拼 住宅。雙拼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 請。 前項原有合法建築物原使用為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十九組一般 零售業甲組之中西藥品、種子、園藝及園藝用品者,其拆除後之新建、 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得為原來之使用。
  • 第 71-2 條
    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與農業有關之臨時性寮舍,其申請人應具備農民身分 並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前項建築物係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無固著基礎(離地面二公尺以 內),角鋼(不固定焊接)、鐵絲網搭蓋之左列臨時性寮舍,且經農業 主管機關認定係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用地不得 分割或變更地目等則,如有擅自變更使用情事者,依違章建築物處理辦 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之。 (一)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塑 膠布或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二)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網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塑膠布、塑膠網 、鐵絲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三三0平方公尺。 (三)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塑膠網等, 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四)簡易家禽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稻草、塑膠板等,每幢面積 不得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五)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 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 第 72 條
    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左表規定,但經市政府劃為防範水 災須挑高建築之地區,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
    建築物種類 建蔽率 高 度
    第一種:第五十組 五% 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二種:其他各組 四0%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第三種:原有合法建築物 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 建或修建 四0% 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前項第一種建築物建蔽率不限於同一宗基地。但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 方公尺。 第一項第二種建築物其他各組之第十三組:公務機關(限供消防隊使用), 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一項第三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面 積(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 第 72-1 條
    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建 築物及空地分別著色標示之,其建蔽率已達最高限制者,嗣後不論該地 是否分割,均不得再申請建築。
  • 第 73 條
    (刪除)
  • 第 74 條
    農業區內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砍伐樹木。但為管理、撫育所必要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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