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
-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 投票之方法行之。
- 第 3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
- 第 4 條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 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 第 5 條本法所規定各種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時, 不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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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9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8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