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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9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8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7條
  • 第 三 章 選舉
  • 第 二 節 選舉人名冊
  • 第 16 條
    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 ( 鎮、市、區 ) 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 記簿編造;凡投票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 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所在 地行使選舉權。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戶籍 機關編造。
  • 第 17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選舉人名冊得合併編 造。
  • 第 18 條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籍機關應送由鄉 ( 鎮、市、區 ) 公所備用並交村 、里在村、里辦公處分鄰公開陳列、公告閱覽五日。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 漏時,得於閱覽期內申請更正。
  • 第 19 條
    選舉人名冊經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期滿後,村、里應即將原冊暨申請更正 情形,報由鄉 (鎮、市、區) 公所轉送戶籍機關查核更正。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公告選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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