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收入
- 第 四 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 第 23 條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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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財政收支劃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2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8、12、16-1、30條條文;刪除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