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144 條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 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 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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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638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213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2、61-1、76條條文;並自115年5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