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經費分擔
- 第 13 條移設、連通申請案經核准後,依下列規定負擔費用: 一 都市計畫規定移設或申請移設至一般空地: (一)工程費(含規劃、設計、管線遷移及施工等費用):屬捷運設施 部分由捷運相關經費負擔,屬地下街部分由市政府相關經費負擔 ;非屬捷運設施或地下街部分,由申請人負擔。 (二)申請人免負擔管理維護費、權利金、工程保證金、營運保證金。 二 移設至現有建物或新建建物: (一)工程費(含規劃、設計、管線遷移、施工等費用): 1.被移設構造物工程發包施工前,屬捷運設施部分由捷運相關經 費負擔,屬地下街部分由市政府相關經費負擔,非屬捷運設施 或地下街部分,由申請人負擔。 2.被移設構造物工程發包施工後,由申請人負擔。 (二)申請人免負擔管理維護費、權利金、工程保證金、營運保證金。 三 移設至一般空地、現有建物或新建建物並申請連通者,除適用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外,有關連通部分適用第四款規定。 四 申請連通者: (一)工程費(含規劃、設計、管線遷移、施工等費用):由申請人負 擔。 (二)申請人須繳交管理維護費、權利金、工程保證金、營運保證金。 (三)工程保證金:繳交工程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保證金,於工程完工 驗收後,無息發還,若撤銷申請則扣除回復原狀之費用後賸餘部 分無息發還。回復原狀費用於扣除工程保證金後仍有不足部分, 由申請人補足。 前項工程保證金得依政府採購法所定方式繳納之。 第一項第四款管理維護費、權利金、營運保證金之收取方式及金額,由市政 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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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3451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2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