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罰則
- 第 62 條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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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38661號令修正公布第43條條文;增訂第4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發布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