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五 節 離心機械
- 第 73 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 第 74 條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 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 第 75 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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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50252513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6、163、179-1、185-1、293、295、324-3、325-1、326-1、328條條文;增訂第21-3、185-2~185-4、299-1條條文;刪除第186條條文;依第328條規定:除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116年1月1日施行外,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115年06月30日修正之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116年01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