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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50252513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6、163、179-1、185-1、293、295、324-3、325-1、326-1、328條條文;增訂第21-3、185-2~185-4、299-1條條文;刪除第186條條文;依第328條規定:除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116年1月1日施行外,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115年06月30日修正之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116年01月01日施行。
  •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七 節 滾軋機等
  • 第 78 條
    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
  • 第 79 條
    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 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 第 80 條
    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 第 81 條
    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 罩、護圍等設備。
  • 第 82 條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 機及其他加壓成型之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 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 二條規定列舉之機械,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 第 83 條
    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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