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八 節 高速回轉體
- 第 84 條雇主於施行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 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 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 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高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 害設備者,不在此限。
- 第 85 條雇主於施行轉軸之重量超越一公噸,且轉軸之週邊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 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應於事先就與該軸材質、形狀等施行非破 壞檢查,確認其無破壞原因存在時始為之。
- 第 86 條雇主於施行前條規定高速回轉試驗時,應以遙控操作等方法控制;使試驗 中即使該高速回轉體破壞時,亦不致傷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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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50252513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6、163、179-1、185-1、293、295、324-3、325-1、326-1、328條條文;增訂第21-3、185-2~185-4、299-1條條文;刪除第186條條文;依第328條規定:除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116年1月1日施行外,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115年06月30日修正之第21-3、57、116、185-1~185-4條,自116年01月01日施行。